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生态补偿 让“担当者”有“获得感”

2016-04-08 14:37:52   来源:中国民族报   


  声音

  随着我国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深入,其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一是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不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指导性政策文件较多,生态补偿立法缺位;二是生态补偿的领域和主体、客体不明确,生态受益者与保护者间的利益关系脱节,保护者和受益者权责落实不到位;补偿范围偏窄、产权制度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及配套制度不到位;区域间生态补偿缺乏政策指导,省际之间补偿方式尚在探索中;三是生态补偿涉及主管部门多样,资金来源单一、渠道较少,补偿方式以工程项目补助为主,过于简单,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四是生态补偿标准偏低,计算方法缺乏科学和全面性,影响了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五是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

  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经济标准,应该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生态保护中,保护生态者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如可以通过野生动物破坏居民农作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二是生态保护地区为了保护生态功能而放弃的发展经济的机会成本。由于生态保护的要求,当地必须放弃一些产业发展机会,如水源保护区不能发展某些污染产业、沙尘暴控制区不能放养或需限制牲畜的数量,从而影响经济收益。

  三是测算用于生态保护的直接经济投入。如用于退耕还林、草、湖的投入,保护天然林的投入及其它用于生态保护的物质投入、劳动投入、管理费用等。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 欧阳志云

  横向生态补偿是一项长期系统性投入。为了整合资源,地方政府应设立相对独立运行的生态补偿基金,尽量保证基金的使用不受政府官员任期的影响。为了有效使用生态补偿资金,对于森林保有、土地复垦等一些生态公共品的供给,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导私营企业或个人参与其中。中央政府无需直接干涉地方政府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但要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严格监审,并将其与地方官员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同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生态补偿责任和标准更加清晰明确。

  成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先决条件,而纵横交错的生态补偿体系需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托。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科学全面的生态环境标准,完善生态补偿权责划分的相关规章制度,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应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谈判的具体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谈判双方分歧,降低谈判成本,提高谈判效率,最终使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常态化、制度化。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 邓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