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拉萨条约》 所属分类:历史 > 清朝时期

《拉萨条约》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光绪二十九(1903)年11月,英国发动第二次侵略西藏的战争,次年8月占领拉萨,9月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甘丹赤巴罗桑坚赞签订《拉萨条约》。

  《拉萨条约》共10款,其主要内容有:除亚东外,增开江孜、噶达克等地为商埠,允许英国分别派员监管商务;赔款750万卢比,分75年缴清,赔款未缴清前,英国占领春丕;拆除自中国与哲孟雄(锡金)边界至拉萨的防御工事;除经英国事先同意外,西藏土地不得让卖、租典于其他国家;西藏一切事务不准第三国干涉;第三国不准派员入藏;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权利不得让与第三国或其臣民;西藏各项进款、或货物或现金不许抵押或让与第三国或其臣民等。

  同年11月,印度代理总督奉英国政府命令批准《拉萨条约》,在附款又声明,将赔款减为250万卢比,赔款开缴三年后,英军自春丕撤退。

  《拉萨条约》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清政府拒绝承认该条约,令驻藏大臣有泰与英军上校荣赫鹏交涉,要求修改条约。1906年4月,清廷外务部侍郎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重新谈判,对《拉萨条约》进行了重大修改,签署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该条约共6款,主要内容为:双方承认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英国无权干涉中国西藏内政;除清政府外,任何国家没有在西藏修筑铁路、公路,架设通讯设施,开采矿石等权力;同意由清廷三年内付清英帝国主义强加给西藏的赔款。英国被迫同意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维护了清廷对西藏的主权。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将《拉萨条约》收为附约,一方面表示清政府被迫接受《拉萨条约》的各项条款,另一方面使英国在事实上确认了中国在西藏的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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