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社会的稳定,经济发展和建成小康就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西藏自治区代表团审议时表示,“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倍加珍视民族团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团结稳定是我区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和前提。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区呈现出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筑牢民族团结基石 “我与丈夫甘学东在创业之初,得到了武汉市援藏干部的大力帮助,他们积极引进和推广武汉市‘农业专业合作社’经验,还安排我去武汉参观培训。我回来后到乃东借助援藏资金,采取‘协会+农户’的运作方式,大户带小户、小户带散户,养殖规模一步步扩大。”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山南地区乃东县贡桑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社长益西卓嘎说,“什么时候都离不开民族团结,只有搞好民族团结,各民族才有凝聚力,干事业才能形成合力,也才能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维护民族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紧紧围绕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等重大节庆,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人心,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局面不断巩固发展。同时,还通过持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思想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了各民族间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进一步激发了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 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已经成为西藏民族关系的主旋律,“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更是成为西藏各族人民的广泛共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生动体现。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取得了重要成效,各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各民族充分行使政治权利,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 “在我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一步也离不开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其他民族兄弟姐妹的帮助。”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墨脱县德兴乡巴登则村党支部书记白玛曲珍回想自己的经历感慨不已。 为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培养民族干部。目前,西藏已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干部为主体、各民族干部团结奋斗的干部队伍。截至目前,西藏自治区级领导干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比重超过70%;西藏各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4%;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6%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