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什么?

2016-02-23 15:23:18   来源:西藏知识问题解答    


  原标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什么?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来,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按照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5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并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同时,西藏自治区形成了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77.9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了可靠的保障。

   【参考材料:①在执行全国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法定节假日。②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把职工周工作时间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③坚持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自治区各项法规、泫令,各级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西藏干部队伍中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