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回眸

2019-10-14 13:22:10   来源:西藏日报   


波澜壮阔七十年 翻天覆地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回眸

  核心提示

  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着力在“导”上下功夫,不断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

  落实依法治藏要求、做好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藏传佛教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作为处理藏传佛教问题的基本方式,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牢牢把握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党的宗教政策,妥善处理好西藏宗教问题,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西藏宗教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根据具体国情,在宗教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和遵循。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并结合西藏实际,不断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回顾近70年来我区宗教工作的成功实践,总结提炼宗教工作的宝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宗教管理工作,推动新时代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前西藏宗教的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前,西藏一直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寺院拥有大量土地、牧场等财产。不少上层僧侣还拥有大量庄园、草场以及大部分生产资料。僧侣的专属财产管理机构和私人侍从组织更是屡见不鲜。

  在西藏占优势地位的格鲁派寺院集团不仅具有行政、民政、宗教、军事、司法、经济、管理等特权,而且上层僧侣操纵西藏地方政府,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西藏地方各级官吏一律僧俗并用,三大寺等对属寺有委派堪布、管理属寺一切事务权力。

  寺院僧侣社会地位较高。西藏地方政府从法律上要求保护宗教,重视僧尼的宗教职业;肯定僧尼的社会地位,西藏法典“杀人命价律”中明确僧人的命价一般都在社会中层以上;维护僧尼的经济利益,对僧尼的财产从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僧尼享有一定特权,上层僧侣直接掌握着寺院的经济和宗教权力。

  僧尼之间存在等级差别。旧西藏法典明文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级”。僧尼在寺院里所属的等级决定了他们生活上的差别。一般来讲,僧尼在寺院的地位与各自家庭的社会地位相一致。贵族世家子弟在寺院属于上层宗教人士,掌握寺院各种实权。贫苦僧人在寺院中有繁重的差役负担,无偿从事寺内各种体力劳役。

  总之,新中国成立前,被封建领主控制利用的藏传佛教,其寺庙和僧尼生活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下,无不体现着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成功实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藏宗教工作方面主要体现在宗教制度依然保留延续旧有制度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两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西藏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没有过早实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在封建农奴制下,藏传佛教依然保留着政教合一制度。二是1951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中共西藏工委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寺院、宗教设施以及宗教文物等,关心爱护宗教界人士,注重发挥爱国宗教界人士在革命和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逐步落实,藏传佛教发生新变化,教派团结、宗教和睦的局面逐步形成。宗教界人士中涌现爱国进步潮流。大多数宗教界人士能够爱国守法,一些有影响的宗教上层人士在面对严峻复杂局势时,能够认清形势、顾全大局,积极投身爱国行动。在他们的影响下,新中国意识、中华民族意识、民族团结意识、反对分裂意识逐步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新型的教务组织——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佛协分会,使各教派佛教徒团结在一面旗帜之下,具有了统一的章程和共同的宗旨及任务。

  (二)民主改革时期的寺庙改革

  寺庙在旧西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封建农奴制度典型的代表。废除寺院的封建特权,打破压迫和剥削制度,建立民主管理制,对维护国家统一、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具有重要意义。新兴的人民政权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方针,在寺庙开展以“三反”“三算”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

  一是区别对待有无参加叛乱的寺庙和僧众。《中共西藏工委关于在当前平叛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了叛乱寺庙与非叛乱寺庙的区别标准,并提出在政治、军事、经济方面区别对待。对参与叛乱的寺庙和僧众广泛开展“三反”“三算”,对未参与叛乱的寺庙和僧众开展“双反”运动。二是团结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饱受寺庙剥削、压榨的穷苦百姓和僧众成为斗争的主要力量,他们坚决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上层爱国宗教人士认清了叛乱的本质以及封建农奴制度对西藏的巨大危害,支持寺庙改革。三是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对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僧尼的权利义务等做了具体规定。之后制定的《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对如何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和如何发挥寺庙民主管理体制的作用等作了详细规定。由此,寺庙纷纷建立起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有力地保证了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了藏传佛教的秩序。

  (三)改革开放时期宗教政策的恢复和贯彻

  改革开放时期是西藏宗教工作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区广大僧尼和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阐明了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藏传佛教恢复正常活动奠定政策基础。西藏寺庙的修复和开放工作随之顺利开展,并在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取得显著成效。1983年7月,创办西藏佛学院,建立了现代宗教人才培养体制。为鼓励僧尼提高学识修养,2004年7月,恢复格西拉让巴考试制度,一批高僧获得格西拉让巴学位。

  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西藏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建立正常的宗教秩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西藏自治区加快了宗教立法工作,提出宗教事务要依法管理,将宗教活动的开展逐步引导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轨道上来。1987年,《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制定实施,对寺庙管理机制作了规定。1991年发布《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开展宗教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宗教活动管理、切实维护正常宗教秩序,1994年自治区结合实际,出台《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为西藏宗教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规遵循。为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2010年《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活佛转世步入正常轨道。2007年,《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规定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程序等基本内容,为活佛转世提供法规支持。

  西藏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了利用宗教尤其是藏传佛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宗教正常秩序的建立、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对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使藏传佛教事务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四)21世纪初西藏寺庙管理的加强与创新

  寺庙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自2011年自治区加强与创新寺庙管理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制定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一套新型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使整个寺庙的管理体制顺畅规范。近年来,全区所有寺庙落实了“六建”(建管理机构、建党组织、建领导班子、建干部队伍、建工作职能、建长效机制),选派干部驻寺,与爱国僧尼共同管理寺庙。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每个驻寺干部在僧尼中交一到几个朋友,开展一次家访,办一件实事,建一套档案,畅通一条渠道,形成一套寺庙管委会、驻寺干部、僧尼、僧尼家庭协调联动构建和谐寺庙的有效机制),与僧尼交心交流。深入开展自治区、市地和县区三级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寺庙僧尼爱国守法的积极性。

  寺庙僧尼修行和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对寺庙和僧尼的服务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利寺惠僧政策,通过民生关怀不断解决僧尼和寺庙的实际问题,寺庙僧尼的修行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大力推进寺庙“九有”工程(有领袖像、有国旗、有道路、有水、有电、有广播电视、有电影、有书屋、有报纸),实现了领袖像、国旗、报纸、寺庙书屋、广播电视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寺庙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全面落实“一个覆盖”。2012年1月,《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实现了全区寺庙僧尼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同时,僧尼每年享有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使他们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经验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对西藏宗教工作的领导权

  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藏传佛教工作主动权。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做好“导”的工作,根本方向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着力在“导”上下功夫,不断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要加强宗教队伍建设,培养宗教人才,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加强佛协建设,提高标准办好佛学院,充分发挥其在行为示范上的作用。持续开展“一创建”,培养爱国爱教僧尼,为信教群众提供正确引领。政府部门要做好引导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藏传佛教工作的良好开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正确处理藏传佛教各种问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加强藏传佛教法治化管理。依法治藏是做好西藏工作的重要原则,依法管理藏传佛教是依法治藏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藏要求、做好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藏传佛教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作为处理藏传佛教问题的基本方式,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维护藏传佛教秩序、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的原则。要继续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三性”本质,牢固树立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思想,坚决与达赖集团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坚持宗教工作法治化原则,落实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切实提高寺庙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加大寺庙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七五”普法,深化寺庙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僧尼和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僧尼。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必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决抵御境外渗透,建立健全抵御渗透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打着宗教旗号、政治企图明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整顿治理问题突出的寺庙,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坚持用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尤其是寺庙的各种矛盾问题,维护好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各级行政部门应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健全寺庙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管好寺庙僧尼、财务、佛事活动,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寺庙公共服务,把寺庙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范畴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继续落实寺庙“六建”“九有”和“五小”工程。另一方面,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尊法守法。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宗教活动;任何人、任何宗教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参与任何分裂祖国、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安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宗教界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宗教领域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西藏在宗教事务管理上,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这既是基于西藏特殊的地理位置,也是基于境外势力进行宗教渗透、试图控制藏传佛教进而影响西藏政治乃至全国政治的现实状况。藏传佛教是达赖集团渗透的重点领域,藏传佛教寺庙是我们同达赖集团斗争的主要阵地。长期以来,十四世达赖打着宗教旗号,不断图谋制造社会动乱,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西藏各族人民同以达赖集团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之间的矛盾是西藏社会的特殊矛盾,达赖集团祸藏乱教是西藏宗教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干扰。境外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的这些渗透和破坏活动,严重干扰藏传佛教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藏传佛教的社会形象,造成藏传佛教内部关系的不和谐,是当前西藏宗教工作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作为今后西藏宗教工作开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把藏传佛教不受境外势力操控作为寺庙管理的底线,坚决揭露达赖集团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本质;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动员和引导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认清境外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分裂势力的本来面目,自觉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四讲四爱”深入寺庙教育活动,引导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法制观,进一步提高广大僧尼爱国爱教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思想认识,增强同达赖集团的斗争意识。

  (四)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做好信教群众引导工作

  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讲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西藏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把能不能将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标准。为西藏宗教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要牢牢坚持凝聚人心的原则,做到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心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来。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的宗教工作在西藏得以顺利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时代,西藏宗教工作仍会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要牢牢把握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党的宗教政策,妥善处理好西藏宗教问题,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西藏宗教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西藏社科院宗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