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中央统战部:2001年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实践成果

2016-05-06 10:09:44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大力推进宗教工作实践创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各宗教自身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001年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之后又相继召开两次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两次统战工作会议、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两次新疆工作座谈会,都进一步强调了党的这项基本政策和宪法原则。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主动协调宗教界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及时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宗教房产的问题。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要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给予门票优惠或者免票。

  ——2012年,中央十个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经营”“被上市”等商业化现象,并大力整治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现象。国家宗教局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监管,为宗教界享受平等政策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便利。

  在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大力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主动为宗教界提供公共服务。

  ——近10年来,中央财政投入寺观教堂维修款累计超过2亿元,从2011年起,这一款项增加至每年3000万元。中央财政还累计投入近10亿元,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办公会所、重建或修缮6所宗教院校。中央政府格外注重对西藏、新疆等地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尊重和保护,投入大量资金修缮寺庙、清真寺,保护宗教文化遗产。西藏现有藏传佛教寺庙1700多处,新疆现有清真寺2.4万多座,充分保障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需要。

  ——2008年,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宗教用地作为特殊用地可以继续通过划拨方式取得。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明确规定宗教设施用地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重要类型。有关部门在规划公路、水、电、网络、城市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时,注重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覆盖延伸,并给予宗教活动场所用电等方面价格上的优惠,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务院把损毁的藏传佛教寺庙和僧舍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总计投入近10亿元。四川芦山地震发生后,又将29所宗教活动场所纳入重建总体规划。

  ——为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保问题,中央六个部门先后两次联合下发通知,推动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问题。目前,宗教教职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基本实现了宗教教职人员社保体系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