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西藏白皮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2015-09-06 11:37:01   来源:   


  二、走上发展进步道路

  西藏走上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经历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区成立三个重要历史发展阶段。这一历史发展过程,是人民翻身解放、实现当家作主的正确选择,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实现和平解放

  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侵华日甚一日,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西藏地区也遭到了帝国主义的侵略。1888年和1904年,面对英国的侵略,西藏军民进行了英勇的抵抗,但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国力的衰落和封建农奴制度的没落,抵抗以失败告终。英国通过强迫当时的清朝政府甚至绕开清朝政府直接胁迫西藏地方政府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西藏攫取了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一系列特权。经济上开设商埠,强行通商,划定江孜、亚东为商埠,常驻英国商务代表,设立固定的官方机构。军事上驻扎军队,在江孜常驻一个连,在亚东常驻一个排。建立由英国人管理、经营并为掠夺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邮电设施和驿站等,长期为英、印人员和少数西藏分裂分子提供服务。

  摆脱帝国主义侵略,是西藏各族人民和上层爱国人士的迫切愿望。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对西藏人民产生巨大鼓舞,他们热切盼望中央人民政府早日解放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十世班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日,致电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表示热忱拥护中央人民政府,请求人民解放军早日解放西藏。1949年12月,遭受亲英势力迫害而逃往内地的原西藏摄政热振活佛的近侍堪布益西楚臣,到青海西宁向人民解放军控诉帝国主义破坏西藏内部团结的罪行,要求迅速解放西藏。著名藏传佛教大师喜饶嘉措在西安发表谈话,谴责帝国主义策划拉萨当局进行所谓“独立”的阴谋。

  在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第一条便是:“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在“十七条协议”中,西藏地方政府也承诺,“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5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布进军训令,全面拉开进军西藏序幕。西藏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热烈欢迎人民解放军进藏,支持帮助进藏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西藏人民的不平等条约,是实现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解放和独立的重大历史事件,自此彻底改变了西藏的历史命运,为实现西藏各族人民翻身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障。

  ——废除封建农奴制,实现人民翻身作主

  20世纪50年代中叶,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走到了尽头。1959年3月10日,西藏反动上层为永保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不变,公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在拉萨地区发起全面武装叛乱。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草案)》,要求在平息叛乱的战斗中,必须同时坚决地放手发动群众,实行民主改革。28日,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命令,决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代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领导西藏人民掀起了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运动。通过民主改革,彻底摧毁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实现了人民翻身解放,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了重要社会历史条件。

  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民政权,为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条件。到1960年底,全区成立乡级政权1009个,区级政权283个;78个县(包括县级区)和8个专区(市)也成立了人民政权。与此同时,有4400多名翻身农奴和奴隶出身的基层干部成长起来。乡级干部全是藏族,区级干部90%以上是藏族,并且有300多名藏族干部担任了县以上领导职务。

  1961年4月,西藏各地乡一级基层普选开始,百万翻身农奴开始行使从来没有过的民主权利。1965年8月,西藏乡县选举工作完成,有1359个乡、镇进行了基层选举,有567个乡、镇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西藏大约92%的地方建立了以翻身农奴和奴隶为主的乡人民政权,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并选出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废除农奴主的经济特权,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存权利,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物质基础。封建农奴制度不仅侵犯人权,摧残人性,而且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人民连基本的温饱都没有保障。民主改革中,约2万朗生安了家,得到安家粮504万斤。民主改革解放和发展了西藏的社会生产力,西藏劳动人民再不受农奴主的沉重差税和高利贷剥削,劳动果实全部留归自己,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废除农奴主的宗教特权,打碎了精神枷锁,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思想文化条件。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宗教直接掌握在农奴主手中,被异化为实施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三大领主为了使封建特权神圣化,从精神上奴役人民,凡是与其意志相违背的任何新思想、新文化和科技知识,都被视为异端邪说,禁锢人们的思想,阻碍教育的普及和科学文化的发展。民主改革后,西藏废除一切封建特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人民群众从政教合一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

  ——成立自治区,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十七条协议”中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中央政府领导人毛泽东接见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并告诉他们,“今后西藏不成立军政委员会,而直接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做准备。”两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根据宪法中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中央着手西藏自治区成立事宜。1954年11月,中央提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意见。1955年3月,国务院第七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和西藏建设的有关问题。此后,中央对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进行了具体指导。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新落成的拉萨大礼堂隆重举行,包括西藏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教派和各群众团体在内的300多名代表参加或列席了大会,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次有如此广泛代表性的人士欢聚一堂,民主协商、共议大事。十四世达赖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十世班禅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步骤。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使自治区成立工作得到积极推进,但1959年武装叛乱的发生,严重影响了自治区成立工作的进行。平息叛乱后,自治区成立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开幕。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机关及其领导人,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走上了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符合国情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蒙古、回、藏、维吾尔、壮、朝鲜、满等55个少数民族。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对祖国的发展和中华文化的创造作出了贡献。中国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样性的特点。中国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总的方向是发展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汇聚成为统一稳固的中华民族。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先民的“天下”观念和“大一统”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在全国设郡县加以统治。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及汉以后的历代中央政权发展和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格局。中国历史上虽然出现过短暂的割据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主流和方向。

  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一员。藏族和其他民族的祖先,从远古就生活在西藏高原上,并与中国内地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自13世纪元朝将西藏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在将西藏纳入统一国家的前提下,还采取了“因俗而治”“因事而治”等特殊的政策,在行政建制和治理方式上,采取与全国其他地方有所差异的措施。

  元朝(1271-1368年)时期,中央设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在西藏地区设立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中央直接管理西藏军政事务。元朝派军驻扎西藏,在宣慰使司下设13个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元朝在西藏还设立大小驿站,通往大都;派官员入藏进行三次户口清查。元世祖忽必烈任命萨迦派八思巴为帝师。后来噶举派取代萨迦派的地位,元顺帝时封其首领强曲坚赞为“大司徒”。

  明朝(1368-1644年)时期,基本沿袭了元朝对西藏地方的管理制度。在政治上,实施多封众建,给西藏各地宗教领袖封以“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在经济上,发展茶马互市,促进西藏与其他地区的贸易和往来;在机构设置上,在今西藏中部和东部设立“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朵甘行都指挥使司”,隶属于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在西部设立“俄力思军民元帅府”。

  清朝(1644-1911年)时期,由理藩院(清末改为理藩部)主管西藏事务。1653年和1713年清朝皇帝册封兴起于明末的格鲁派达赖世系和班禅世系,后来又建立金瓶掣签制度,完善了活佛转世制度。1727年,清朝中央在西藏建立驻藏大臣制度。1751年,乾隆皇帝授命七世达赖执政,建立噶厦,设噶伦四人。1793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

  中华民国(1912—1949年)时期,中央政府继续对西藏实施主权管辖。1912年,中央政府设立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为蒙藏院,取代了清朝末年的理藩部职能,派驻藏办事长官履行驻藏大臣职权。1929年,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行使对西藏的行政管辖。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了西藏地方民众参加选举的办法和被选举的议员直接参政的权利。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的认定、坐床,均经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批准。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诞生起就主张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积极探索实现民族平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政府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和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考虑中国的历史国情和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新中国在选择国家结构形式时,没有选择复合制的形式,而是选择了单一制的形式,确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少数民族在国家生活中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正确选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同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各自治地方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自治权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

  在经历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于1965年成立自治区,正式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这一制度既继承历史传统,又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意义;既符合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目前,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构,根据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在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区各民族人民实现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一制度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