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中国不准寺院尼庵强迫收养儿童信教

2015-07-29 15:25:29   来源:财新网   作者:石睿


  目前,中国共有649家收留孤儿、弃婴的寺院、尼庵等宗教机构,占全国民间收养机构总数的74%;今后,这些机构收养儿童将受到更多限制,并不得强制所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同时,宗教界兴办收养机构,需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等方式。
 
  近期,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上述要求。
 
  《通知》首先明确,只有三类宗教机构有权收留孤儿弃婴,一是经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二是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三是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界兴办机构;除此之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收留孤儿、弃婴。
 
  据官方数据,中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收留人数9394名。其中,寺院、尼庵等宗教背景的收留机构649家,占74%。
 
  对于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途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
 
  对不具备收留基本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则可“责令停止收留活动”。
 
  官方解释称,此次《通知》乃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资格的规定,目的是“加强对收留孤儿、弃婴机构的统一管理”。拟将被取缔机构中收留的孤儿、弃婴,安置途径“限制为监护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对宗教教职人员个人已收留孤儿、弃婴的,根据相关规定,若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应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若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
 
  户籍登记涉及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教育医疗等相关权益保障。目前,有的地方为宗教界兴办机构收留孤儿、弃婴办理了当地集体户口;有的办理了当地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当地没有儿童福利院的,则办理了上一级儿童福利院的集体户口;有的则仍在原籍。
 
  此次《通知》明确,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收养机构、已与民政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孤儿、弃婴落户;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到与其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儿童福利机构落户。
 
  同时,《通知》提出,凡是能查找到监护人的孤儿、弃婴,应回归家庭;尽量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政府保障范围,发放基本生活费;积极协调解决孤儿、弃婴落户、治病、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与此同时,近期,民政部公布《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家庭寄养条件、寄养关系确立与解除、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