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于秀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秀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