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西藏网友咨询援藏研究生待遇情况获回应

2015-05-15 10:08:01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西藏网友咨询脱产攻读援藏研究生期间待遇情况获回应

  14日,一位来自西藏的网友给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留言,咨询脱产攻读援藏研究生期间是否继续享受单位的全额工资以及年度考核奖金。针对网友的留言,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作出公开回复,称根据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国家教育部决定从2003年至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高校招收西藏在职干部硕士研究生,为贯彻落实好这一特殊优惠政策,2003年6月,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我区在职干部在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高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及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并下发到各地委组织部、各地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抄送到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明确规定:“学员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作为参加所在单位考核的依据,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者,工资正常发放,并享受年度奖励工资。”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陈书记,您好,我是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学校的一名教师,现在想询问一下关于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院校招收援藏研究生的相关情况,假如一旦被录取,我在脱产攻读援藏研究生期间是否继续享受单位的全额工资以及年度考核奖金。我在哪里可以看到相关的文件规定。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文件查询”一事,现由区党委组织部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国家教育部决定从2003年至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高校招收西藏在职干部硕士研究生,为贯彻落实好这一特殊优惠政策,2003年6月,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人事厅、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我区在职干部在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高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及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组字〔2003〕306号),并下发到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抄送到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明确规定:“学员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作为参加所在单位考核的依据,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者,工资正常发放,并享受年度奖励工资。” 您可以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查阅。

  【网民留言】

  这个校服是前年统一给老师们订做的,去年发放给老师们的,可不知道学校财物那方面出问题啦!今年要老师们把订做校服的钱补发给学校,补给学校还不说(校服本身花费了1800元,而学校却收了老师们2880元),请领导还老师们一个公道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昌都市第一小学老师们的校服问题”一事,现由昌都市委办公室答复如下: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办协调市教育局(体育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2015年4月2日昌都市纪检委纪检二室转交该局纪委一案件(案字【2015】第一号)。按照交办件要求和局党委安排部署,由局纪委书记牵头,纪检监察室组织人员对昌都市第一小学涉案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2013年12月16日,该校召开了大额物资采购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由工会牵头,采购教师毛料服装123套,每套2880元。校财务室《财务账薄》显示,全校教师服装款已从“事业支出账户”中支出,此行为违反了《违规发放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局纪委监察室就此案件要求该校立即整改,对违规发放的服装相关经费予以追缴,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针对网友反映“校服本身花费了1800元,而学校却收了老师们2880元”,市教育局通过对昌都市第一小学财务室《财务账薄》调查核实,未发现有价格不符的问题。

  【网民留言】

  尊敬的领导您好!你好我是昌都市第一高级中学的一名普通老师。我于九年前离婚,婚姻期间生有一女,当时还没办理独生子女证,离婚时女儿归我抚养,到现在我也没有再婚,而且以后也不打算再婚,现在想去给女儿办理独生子女证,我到昌都县卫生局,工作人员说像我 这种情况他们没办过,应该不可以,让我去市卫生局问,可我去市卫生局问,被明确告知不行。可我在网上查了相应的政策文件看,我是能够申请领取的,现在我该怎么办。望书记在百忙之中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下面附上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三、办事对象须知 凡女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四、办事程序 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请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3、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4、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相关问题”一事,现由昌都市委办公室答复如下: 针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我办协调市卫生局(计生委)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5年4月30日上午,网民周建琴在其同事陈顺宏(电话:15208055827)的陪同下,在昌都市卫生局(计生委)咨询办理独生子女证相关问题,卫生局(计生委)已就相关事宜做了解释工作。   《关于下发〈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计育字[1992]06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四)规定:“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和“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均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藏政发[2013]100号)中对独生子女的认定规定: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其只有一个孩子且尚未再婚,但要办理《独生子女证》,计生部门仍要掌握她本人及其前夫当前婚育状况,证明男女双方当前的婚姻及生育情况 ,如若男女双方均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其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 我市已将办理《独生子女证》审批权下放至各县(区),若其符合条件,须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当前的婚育证明并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前往卡若区卫生局(计生委)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如有疑问,可联系昌都市卫生局(计生委)协调解决。

  【网民留言】

  陈全国书记,您好!我是2013年考入那曲地区东四县民兵连的,我们现在在县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县财政发工资别的单位全都发完了,一问我们为什么没发说搞忘了,发工资能把我们搞忘,2014年的特殊岗位津贴县里所有单位乃至自治区的单位都发完了,就我们四县民兵连没发,有的说我们没有了,县里说搞忘报上去了,县里的各种劳动,各种活动我们民兵连最早到场,最晚离场,搞劳动的时候民兵连上,发工资,切身利益的时候民兵连靠边,我们这次留言就想问问,2014年我们的特殊岗位津贴到底有没有,现在只是一个补助,等到涨工资的时候是不是民兵连又得等等,等所有单位都涨完了,告诉我们没报上去或者没有了?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那曲四县民兵连2014特殊岗位津贴”一事,现由那曲地委办公室答复如下: 网民匿名4月23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陈全国书记留言。我办高度重视,联合比如、巴青、索县、嘉黎四县及地区财政局、人社局对网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经调查核实,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2014年特殊岗位津贴资金是按照那曲地区人社局年报数据下达,与实际人数有差距,下拨资金存在缺口。因民兵连身份特殊,自治区财政厅未下达相关实施细则,那曲地区财政局无法确定补发范围。那曲地区财政局已请示自治区财政厅,得到的答复是:下一步正式工改时进行清算,对能参加工改的人员进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