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西藏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

2014-08-20 11:05:32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李亚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据悉,这是将现行的《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升为自治区法规的过程。《条例》中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划分雷电易发区、提高雷电灾害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发布预报、预警信号等公共职能,明确了防雷减灾相关法律责任。
  西藏雷暴多发
  年均雷暴日数在70天以上

  记者从自治区气象局获悉,西藏属雷暴多发区,气象数据显示,全区年均雷暴日数在70天以上,其中拉萨市年均雷暴日数高达69.2天;那曲地区年均雷暴日数高达75天,是同纬度雷电灾害的一至二倍。
  我区目前实行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的《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会议认为,此次将《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升为自治区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据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副处长黄静介绍,《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是在《办法》原有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对防雷减灾相关内容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和整合。
  气象主管机构
  需划分并公布雷电易发区

  黄静告诉记者,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对防雷减灾概念进行了补充完善,对气象主管机构划分雷电易发区、提高雷电灾害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发布预报、预警信号等公共职能进行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发生的频次,划分雷电易发区,并向社会公布,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建雷电监测网,并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查清雷电灾害的原因和性质,并提出整改措施。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
  由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表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修改后重新审核。
  《条例》中还明确了防雷减灾的相关法律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的,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