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西藏非遗保护有法可依

2014-06-03 09:22:08   来源:西藏日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大意义,深入推动宣传贯彻,促进依法做好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发展工作,为实现西藏从文化资源大区到文化发展强区转变作出贡献。

  要进一步提高依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西藏非遗工作虽然在不少方面作了有益探索,成效明显,但在制度建设上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该办法就是依据国家法律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际,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发展工作,以达到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根本目的,这对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把西藏建设成为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推动文化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着力推进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不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各级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在全社会掀起学习贯彻《办法》热潮的同时,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使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作的准绳,真正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加大《办法》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实施办法,积极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和避免出现“重申报、轻保护”或过度商业性开发等现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认真加以解决,对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和损失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实地查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要抓紧制定《办法》配套规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通过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规范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对《办法》进行具体化、细则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扎实推动《办法》的深入实施。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坚信,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西藏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一定能够开创新的局面,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