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百万农奴得解放:世界人权史上的史诗性变革

2014-03-31 13:39:30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常安


  2009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每年的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因为正是50年前的这个日子,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的命令》,西藏实行了几百年的政教合一制度和封建农奴制经济、社会制度得以终结。从这一天正式开始的民主改革,使得广大西藏人民真正走上了当家做主之路。这不但在西藏社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即便放诸世界人权史视野中,也堪称一场史诗性的变革。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首要位置的是平等权,它既是一项具体的基本权利,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核心。平等权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后陆续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旧西藏,上层僧侣、贵族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占有西藏人口约5%的三大领主占据了西藏几乎所有的社会财富、经济资源,广大农奴则处于人身依附状态。在法律实施和刑罚方面,旧西藏的法典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因此,旧西藏的广大人民是完全没有人权的。而民主改革对于少数僧侣、贵族阶层的特权的废除,对于特权之基础的神权政治和农奴制的废除,则是西藏人民享有平等权的一个历史开端。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主要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发表见解、表达意愿的自由。在旧西藏的神权统治下,广大西藏人民几乎没有参与西藏地方事务管理的渠道和可能,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承受者,直到西藏民主改革之后,广大西藏人民才享受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论是曾经的农奴主、喇嘛,还是曾经的娃子、农奴,此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地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自由权或个人活动自由权,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但在旧西藏,农奴主对农奴掌有生死婚嫁大权,可以随意对其进行买卖、赠送、转让或交换,甚至滥施酷刑,农奴完全没有人格尊严。正是因为人身权之于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前提意义,所以,禁止蓄奴、任何人都不得被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均应予以禁止,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事务上的一个基本共识: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即为“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旧西藏噶厦政府强行加在广大西藏人民身上的繁重的乌拉差役,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劳役,同样是对西藏人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另外,旧西藏刑罚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酷刑,也是诸多人权公约所反对的。而在民主改革之后,西藏地区落后的农奴制、残酷的刑罚制度均得到废除,广大农奴真正享受到了宪法所赋予的身体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
 
  在经济权利方面,旧西藏层出不穷的各种苛捐杂税同样是对广大西藏人民经济权利的侵犯。民主改革改变了原来由极少数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人民得到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真正享受到了经济权利。
 
  在现代社会,教育被视为个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受教育权被看做是一项基本人权,成为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而在旧西藏的农奴制度下,接受教育是少数农奴主、僧侣的专利,大部分农奴和奴隶都是文盲,这又直接导致其子孙后代也成为永远无法摆脱贫穷地位的“贱民”。民主改革之后,西藏完善并确立了小学教育和初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使得西藏人民整体文化水平得到提高,这足以说明只有在社会主义新西藏,广大西藏人民的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才能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
 
  妇女、老人、儿童等主体的权益保障,在宪法学理论中被视为特殊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是世界各国宪法和相关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但在旧西藏,妇女从整体上缺乏独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如在旧西藏通行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妇女列为低等级的人,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妇女。杀人赔命价法律中妇女的赔命价相当于“草绳一根”。妇女在家庭中基本处于被忽视乃至被奴役的地位,“妇女与牲畜并列,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定其归属,可以被当做礼品赠予他人”。民主改革一方面废除了农奴制对妇女的束缚,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广大西藏妇女终于获得了和男子同等的法律地位。
 
  因此,无论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首的平等权,还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权,以及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乃至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在旧西藏都缺乏保障。而西藏民主改革,则因对西藏旧貌的彻底改变而具有了堪与林肯废除美国南部农奴制相比的重要意义。如果考虑到美国内战之后虽然颁布了宪法第14修正案以确认黑人与白人的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解决黑人的经济权益保障问题,且在政治权利等具体行使方面也受诸多限制,那么,西藏民主改革作为世界文明史上一场史诗性变革的意义就更值得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