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2013年西藏帮农民工讨薪1500余万

2014-02-05 10:10:31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梁梅


  原标题:2013年西藏监察机构帮农民工讨薪1500余万元

  核心提示

  每逢年关,农民工讨薪都会成为维权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为了让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地拿到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恶意欠薪”入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领域劳动者维权公告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12333劳动维权电话……国家以及自治区从制度到实体的建设,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源头预防—— 多项举措提前介入

  日前,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办理某线路管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定预先缴纳了150万余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无法办理许可证。原来早在3年前,为从源头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在我区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切实从源头上建立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发生的长效机制。自治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通知》明确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木、交通等各类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建立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按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交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价或工程总造价的5%至10%)。当发生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出具支付证明的,可从这笔资金中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在西藏,建设领域用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绝大部分比例,这部分劳动者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从2009年5月9日开始,西藏在建筑工地设立的建设领域劳动者维权公告牌,告知建筑领域农民工法定权利和维权途径,为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提供了便捷服务,同时提高了建筑领域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外,西藏还专门成立了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协调小组,各相关单位专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清欠机构,从而极大地减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据悉,近年来,为了规范各行业用工行为,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西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了不同层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组织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多次培训。西藏还在各地(市)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机制,在用工单位内部建立起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体系;人社部门建立用工企业诚信档案机制、失信惩罚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接受举报等执法形式,进一步扩大主动监察的范围,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据统计,2013年,全区各级监察机构日常巡视检查用工单位4500余户,受理举报投诉案件600多件,追讨劳动者工资等待遇1500余万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740余户,涉及劳动者人数3500余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30余万元;在专项检查中,检查各类用工单位8465户,涉及职工7.2万余人,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1400余万元,督促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3.1万元。

  效能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一旦出现劳动人事争议时,首先要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自己的权益。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西藏调解仲裁工作通过多年的努力,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仲裁员队伍建设、基础保障建设和办案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发展,大大提高了效能建设。

  据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已全部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区、地(市)两级基本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及独立的调解仲裁行政机构,去年,昌都地区和日喀则地区及所属11个县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其他地区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也在进一步推进中。

  为了进一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发挥企业协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西藏实际,为建立和完善在我区企业调解组织,区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制作宣传册(单),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宣传督导工作。全区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工作成效日益显现,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截至目前,全区已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共200余家,为促进西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为规范调解仲裁工作,严格办案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质量,在“一法两规”的框架下,西藏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规则》等多项制度,并开通了“农民工调解仲裁工作绿色通道”,实行了导诉首问制、调解仲裁结果信息反馈制、错案追究制等,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

  据统计,2013年,西藏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78件,涉及人数7400余人,涉案金额8155万余元,结案率达97.6%。这一数据比前一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下降较为明显。

  重拳出击——公安部门惩戒“恶意欠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日前在公安部门了解到,自《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入刑很好地起到了震慑作用。” 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还发现,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等现象较为普遍,内地企业来西藏从事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无法掌握用工信息,许多中小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少数用工企业不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问题依然突出,同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普遍,再加上劳动者自身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很多维权案件“空口无凭”,也为相关部门维护农民工权益带来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