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妇女被视为不洁之物

2014-03-18 14:44:24   来源:   


\

  旧西藏通行了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其中,把妇女和铁匠、屠夫、乞丐等列为下等中的下级人,杀人赔偿命价法律中规定的命价为草绳一根。对妇女的歧视还体现在藏传佛教的教义和戒律中,他们无端地把妇女视为不洁之物或不祥之物,邪恶和暴急等不良习俗归咎到妇女身上,许多寺庙某些殿堂不允许妇女踏进半步,连称呼上都管妇女叫“吉麦”,是“腰以下”的意思。参政议政权更是无从谈起,哪怕是上层阶级中的贵夫人,政治上与广大贫困妇女一样,同样处在“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的不平等境地。因此,旧政府机构中没有女职员,更没有女官员。身心受到严重压抑与催残的广大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只能挣扎在死亡的边缘,过着悲惨无比的痛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