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昌都地震受灾群众过渡安置工作启动

2013-09-04 09:01:53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赵书彬


  原标题:昌都“8·12”地震受灾群众过渡安置工作先行启动 
 
  昌都“8·12”地震应急抢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安置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顺利安全过冬,扎实有效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决定,先行启动受灾群众过渡安置和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工作,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有关文件,将在受灾群众生活补助、民房恢复重建、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灾区大力扶持。
 
  对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发放生活补助。因房屋倒塌和房屋严重受损,需要过渡安置的群众,连续12个月,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每户发放两顶棉帐篷,每人一床棉被、一件棉大衣或一套棉衣裤,确保过渡安置受灾群众顺利过冬。同时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利用公房、自建简易过渡住房、租住私房等多种方式,解决临时住所,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补助。
 
  对灾后民房重建给予补贴。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坚持民房优先原则,确保过渡安置群众住上比原来更安全的房子。根据[藏政发2011]83号文件精神,对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民房,每户补助5.8万元;中等损坏的民房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加固处理,每户补助1.4万元;轻微损坏的民房,原则上由住户自行维修加固,由保险公司及时理赔,每户补助1850元。
 
  对灾区重建给予政策支持。充分考虑灾区的实际,统筹研究资金、税收、金融、土地、产业、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支持政策。3年内,对受灾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对重灾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建筑业、采矿业除外),对其它受灾县减半征收。对因实施优惠税费政策导致受灾县财政收入减少的部分,西藏自治区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灾区农牧民群众灾前和灾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贷款,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和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灾后生产经营贷款,3年内执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农牧民实施安居工程和城镇居民建房贷款,在受灾前未能清偿的,根据借款人意愿和偿还能力,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受灾群众重建民房贷款实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在5万元内的贷款由地、县财政贴息,贴息时间可延长到5年。
 
  同时,考虑到灾区特殊困难和西藏自治区财力实际,给予昌都地区3年内3亿元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在专项资金安排上,重点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