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所属分类:政府社会 > 社会事业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藏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址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200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2002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占地面积5.46平方千米。

简介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西藏地区唯一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商务部和自治区、拉萨市两级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开发区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市场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坚持贯彻国务院批复的“三个为主、一个致力于”的方针,即: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开发区发展产业方向是依托本地资源优势,以资源开发和加工为重点,生产具有竞争优势的藏药、医疗保健用品、食品、传统民族工艺产品、旅游产品和农牧产品深加工及高原农牧林产业化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推广等;研究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积极鼓励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和文教 卫生 房地产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贸易等配套服务产业。

概况


  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西藏党政军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基本上改变了西藏原有的区域经济结构,初步形成了以现代农业为主,支柱产业、优势行业较多的工业和发展快速的第三产业并存的较合理的现代经济结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并开始由单纯数量扩张向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的方向发展。

  2001年9月份经国务院批准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西郊堆德得庆县境内,地处金珠西路以南,东至西干渠、拉萨河南至军队岗沙库,西至乃琼镇德吉村,距市中心约10公里,距贡嘎机场50公里,距正在建设中的拉萨火车站2公里,318国道穿过开发区交通便利。

  开发区规划控制总面积为5.46平方公里,分为AB两区,首批开发A区建设用地面积2.51平方公里。开发区内地势平坦,自然排水条件良好,(地层构造为第四纪堆积物,主要为砂砾石层,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为8度震区。开发区地属于藏南高原温带半干旱气候区,阳光充足,全年无霜期231天。

基础设施


  “七通一平”:“七通”为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管线,“一平”为土地地貌自然平整。

  “电力”:A区规划建设1座110千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2台315万伏安;B区规划建设1座35千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2台1万伏安。

  污水处理: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A区污水处理站规模为6400立方米/日;B区污水处理站规模为5900立方米/日。 
  
  供水:规划平均需水量为14885立方米/日,最高需水量为21673立方米/日,由拉萨市自来水公司西郊水厂

  电信服务:规划A、B两区分别建设电信局、通讯网络可提供国际、国内直拨电话、全球互联漫游移动电话、无线寻呼、传真通信、ISDN、LAN、ADSL等网络服务。

经济结构


  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西藏党政军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基本上改变了西藏原有的区域经济结构,初步形成了以现代农业为主,支柱产业、优势行业较多的工业和发展快速的第三产业并存的较合理的现代经济结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并开始由单纯数量扩张向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的方向发展。

  ——发展特色经济,优化产业结构。西藏的产业结构调整要在加快发展、增加总量中实现优化升级。把重点放在培育和发展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品饮料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矿业、建筑建材业上,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快”、“特”、“强”、“大”上下功夫,抓落实。首先,要抓紧制定加快发展六大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的规划,并完善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使各产业的发展速度加“快”,争取取得突破性进展。其次,要加大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力度和广告宣传力度,树立西藏特色知名品牌,大力开拓市场,在“特”上做文章,确保各产业的特色优势持续发挥,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第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大力培育优势企业,组建股份公司和企业集团,力争在“强”和“大”上取得突破。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用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把促进农牧业科技进步放在重要位置,加快先进适用的养殖、种植和加工技术的推广,努力扩大农业机械使用的规模。重视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产品,特别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要坚决淘汰。要围绕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切合我区实际的高新技术,积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努力提高这类企业的比重。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所有制结构。认真落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真正做到“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比例、不限数量、不限方式”,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突破。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的充足和经营,支持基础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

  ——发挥区域优势,增强整体竞争力。我区地域辽阔,各地人文、自然、地理和资源状况差异很大,发展经济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眼全局、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发挥优势,避免结构雷同、重复建设和低水平竞争。

产业布局


  中部经济区

  主要包括拉萨市、山南和日喀则地区28个县(市、区),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区的13%和46.8%,是西藏经济、科技、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未来西藏经济起飞的依托所在。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能源资源开发;完善交通、邮电、水利设施;积极发展食品、建材工业;改造提高民族纺织手工业,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重点搞好“一江两河”中部流域18个县(市、区)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尽快建成西藏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轻纺手工业生产基地、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科技试验推广基地,逐步形成具有强大吸引力和辐射功能的全区经济核心区。

  西部经济区

  包括日喀则和阿里地区的13个边境县,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区的19.9%和7.6%,其中部分边境县比较贫困。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农牧业生产,提高农牧业发展水平;加强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建设;发挥毗邻“五国一区”的边境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边贸和旅游业。

  东部经济区

  包括林芝和昌都地区,共18个县,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区18.5%和28.7%,其中昌都地区的部分县比较贫困。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重点搞好以尼洋河流域、“三江”流域为主的农牧林综合开发;加快玉龙铜矿建设和芒康井盐的开发;大力发展以中药材、林副产品、毛纺为主的加工业。

  北部经济区

  包括那曲地区及拉萨市的当雄县,阿里地区的革吉、改则、措勤等共15个县,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区的48%和16.9%。该区是西藏主要畜牧业生产基地。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畜牧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加快藏北金矿的商业性开采和藏北石油勘探进程。

优惠政策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兴办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激发西藏经济的活力。在结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针对西藏实行的优惠政策及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5、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优惠50%的基础上再优惠10%提供给投资者。

  6、对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基准地价成本收取。
财税政策

  7、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9、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0、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3、内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开发区内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迁入开发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14、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15、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

  16、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开发区内企业将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申请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所缴纳的增加投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决策者,以个人所得的50%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18、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19、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5%。

  20、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所得税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21、除工本费外,开发区10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收取的除外)。

  金融政策

  22、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3、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企业以汇质抵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24、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5、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其贷款贴息的财政扶持。

  26、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贷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外经贸政策

  27、开发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28、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9、开发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工商行政管理

  30、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31、对外来企业迁至开发区登记注册,或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32、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33、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降低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性广告的公司,均为3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1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为8万元。且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在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以上。

  3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限定。

  35、冠以“拉萨”字号的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5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可减少至3个,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000万元人民币。

  36、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它政策

  37、在开发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开发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38、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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