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朝贡制度 所属分类:历史 > 明朝时期

朝贡制度 明朝西藏各地僧俗首领向中央王朝纳贡制度。

  明朝推行行都武卫的设置和各政教势力多封众建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整个西藏纳入中央王朝统辖之下。为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朝贡成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政治联系的特定形式。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朝贡始于洪武五年(1372)摄帝师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贡,终于崇祯三年(1630)乌思藏僧人三旦多只等朝贡,历时200余年,具有类型多样、次数频繁、规模庞大等特点。

  类别 明朝,西藏地方的朝贡制度主要针对受封者制定,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①例贡。即西藏地方各行都武卫官员、地方政教首领以及其他僧俗势力按照明朝规定,定期向朝廷进贡方物,以效职方之贡。这种朝贡实际上是西藏地方对中央政府承担的一种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表明其政治上对明朝的隶属关系。例贡通常三年一次,但在永乐和宣德年间,也出现了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甚至一年两贡的情况,因此又称岁贡。

  ②请职朝贡。明朝中央管理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任职、承袭、替代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洪武、永乐年间最为常见。分为请封、请袭和请替三种。明廷对故元旧官请求新朝授职以及新兴的地方僧俗势力通过朝贡方式以求封授,皆授职名。明朝在西藏地方广授官职,并允其世袭传承,但承袭必须通过朝廷的审查和认可。故每到承袭,即由袭职者自己或遣人向朝廷入贡,办理有关手续。对诸王等重要人物的承袭,朝廷还要派遣专使往封,但请替朝贡并不多见。明朝规定,除三大法王的名号可由师徒或转世者继承,不必听候中央诏命外,其余五大教王和灌顶国师等,其职号的承袭、替代都必须由承袭者遣使或亲自入朝申请承袭,上缴原颁印信、诰敕,旨准后方颁赐新的印信、诰敕,完成袭职手续。这种请职朝贡,成为明朝制约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领的重要手段。

  ③谢恩、庆贺朝贡。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后,如赏赐隆厚、准予袭职等,入朝进贡以示感谢。如弘治八年(1495),大乘法王陆竹坚参巴藏卜、灌顶国师藏卜领占各遣人朝贡,“谢恩袭职”。此外,遇有朝廷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皇太子千秋节等,西藏各受封首领也前往朝贡,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1426),大乘法王昆泽思巴遭国师班丹扎思巴、净觉慈济大国师班丹扎失“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谢恩、庆贺朝贡具有明显的体现臣属关系的礼仪性质,朝贡的凭证为朝廷颁赐的印信、诰敕等。

  西藏诸王遣使入贡,均以贡使所持具诸王印信的藏文文书为凭,经核验方能成行。成化时期,为防止伪冒诸王入贡,又颁给诸王勘合。而其他国师、禅师、喇嘛等俱以朝廷所赐敕谕为凭入贡。

  朝贡物品 西藏朝贡使团的贡物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马匹;一类是宗教物品,如佛舍利、佛像等;另一类则是西藏的土特产品,如氆氇、硼砂、犀角、酥油、牦牛尾、盔甲等。这三类物品中,除马匹对明朝具有实用价值外,其他两类均属奢侈品,实用价值不大。

  而明朝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品则恰好相反,主要是茶叶、绸缎、生绢、棉麻织品、袈裟等,均是藏区生活必需品,其中尤以茶叶为甚,茶叶数额极为巨大。明朝对前来朝贡者回赐大量财物,优予市贡之利,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明太祖安抚前来归降入贡的西藏各大小僧俗首领,除授其官职外,还给予厚赏。到明成祖时,由于对西藏采取大肆分封和优待西藏宗教首领的政策,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也日益丰厚。如大宝法王、第五世黑帽系噶玛巴得银协巴入朝,明成祖先后赏赐7次,其中仅金、银两项每次约以百两、千两计。此外,还有大量金银器皿、丝绸彩缎、钞锭等。

  明朝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明朝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随行人员三部分,使者和随行人员的赏赐在朝贡时颁给,遣主的赏赐则由使者带回。对于地位较高的遣主,如诸王等,朝廷还往往专使贡物回赐之。除实物赏赐外,来京使者一般还有赏宴,留边听赏人员的食宿也由当地官府供给。此外,西藏朝贡使团在内地的往返,均由明朝政府沿途驿传提供食宿,并配有伴送人员为其办理登记、过关手续等。贡品价赏,即给朝贡者所进贡品的酬值,明廷对西藏所贡马匹一律给价。明朝这种优予贡利的做法,对西藏各大小地方首领显然具有极大吸引力。

  朝贡路线 明朝前期,西藏地方朝贡路线或取道甘、青,或取道四川,朝廷并无规定。但因传统习惯缘故,加上北路甘、青道较东路四川道易行,西藏朝贡多取道甘、青、河、湟、洮、岷入内地。明朝进藏使臣也往往经甘、青至乌思藏。但景泰、天顺以后,西藏贡使不断增多,为便于勘验管理,明朝开始对入贡路线做出具体规定。成化六年(1470)礼部议请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由四川路入贡,大乘、大宝法王随上述诸王贡使经四川赴京,护教王地近四川,由东路入贡。东路经过四川的碉门、雅州至成都,再沿长江东下,到扬州换船经运河北上京城。虽然明朝在阐化王等配合下,大力修通从雅州到乌思藏的驿路,但这条贡道不如甘、青道易行,乌思藏贡使往往违例由甘、青道入内地。

  朝贡规模 洪武时,乌思藏朝贡规定一般为三年一次。西藏三年一贡的规定是比照诸侯于天子的三年一大聘,取意于政治的臣属意义,因而多贡并不限制,也有两年一贡、一年一贡、一年两贡者。明朝前期,对一些积极朝贡者,朝廷还派官员进藏“答其遣使朝贡之诚”。对入贡人数,明朝前期没有具体规定,而其时每次朝贡的人数尚不多。在朝廷对西藏进贡格外优待的政策推动下,15世纪中期西藏朝贡人数和使团规模逐年剧增。宣德、正统年间(1426~1449),入贡人数一般为30~40人。景泰年间(1450~1456),人数增至200~300人。到天顺年间(1457~1464),人数猛增至2000~3000人。每年多达两三千人的朝贡使团穿梭于西藏与明朝京城之间,无疑给明朝带来很大财政负担。

  所以,从成化以后,明朝与西藏关系上最感棘手的问题已远不是如何招来西藏朝贡者,而是如何限制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次数和人数。成化六年(1470),明朝做出四项规定:第一,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皆三年一贡;第二,每王遣使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第三,国师以下不得径自遣人入朝;第四,朝贡时各王须将僧人姓名及所贡方物各具印信番文,以凭验入,以杜混冒。

  意义 明朝朝贡制度以经济手段作为对西藏施政的政策由“分封”、“朝贡”和“优予贡利”三个相互衔接的环节所组成。在这三个环节中,分封作为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高形式,是以朝贡为基础,并通过朝贡来得到具体实现。而朝贡作为维系分封和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重要途径,又是以优予贡利为基础而获得保障和实施。也就是说,优予贡利成为朝贡的基础,朝贡又成为分封的基础,而分封则最终成为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高形式。

  明朝对各受封首领规定了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朝贡制度,使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关系得到具体的实现。因此,对明朝统治者来说,作为分封基础的朝贡制度实际上成为明朝维系和加强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关系的最重要的途径。

  对于明朝统治者来说,保证西藏各受封的实力派首领按规定前来朝贡,既是维系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实现明朝与西藏政治隶属关系的主要标志。因此,朝贡制度对于明朝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全部西藏政策的核心。

  明代,西藏地方朝贡始终络绎不绝,不仅人次频繁,而且规模庞大,经济利益是制约朝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入贡,可以从朝廷获得丰厚的回赐,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经济上与内地互通有无。朝贡制度促进西藏地方与祖国内地的经济联系和交流,反映了明代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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