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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荟萃 > 2014年 > 第四届西藏发展论坛 > 议题三 西藏的生态与环境保护

西藏的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制制度

时间:2014-08-08 | 来源: | 作者:

  西藏的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制制度

  (日本)近藤昭一

  前言

  我在日本民主党执政期间的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担任了环境省副大臣,2010年10月18日至29日,在爱知县名古屋市举办的第10届多种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会议(The tenth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igical Diversity:COP10)中,担任了日本政府代表团的团长。

  在日本,「多种生物保护的基本法」成立于2008年,根据这一法律制定了多种生物保护的国家战略、进行年度报告,并且制定了多种生物保护的地域战略,对保全地域的多种生物资源、推进生物资源的正确利用,以及对推进防止地球温暖化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综合的作用。

  西藏是世界稀有宝贵多种生物的宝库,中国政府重视其保护,但是仍然有生态保护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的地方,相对于日本的多种生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在此做一个比较。

  另一方面,日中两国在环境方面也有许多合作,在此也将介绍一下鹮生态系统保全事业的实施。

  西藏地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西藏地区是中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西藏地处青藏高原,是青藏高原的主体,这里的平均海拨4000米以上,其中海拨在5000米以上的地区占西藏全部土地面积的45.6%,是众多河流的发源地,有江河源生态源之称。由于高海拔、低纬度的作用,西藏总体气候呈现出高寒缺氧、复杂多变的特征,是中国、亚洲乃至北半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和调节区。正是由于西藏高原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特殊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高寒湖泊、高山湿地、高寒干旱草原、高寒干旱荒漠以及地处北半球纬度最高的热带雨林、季雨林等独特的生态系统,使其在影响中国地理格局、稳定气候、保障水源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西藏地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会危害西藏自身生态安全,而且将直接影响中国乃至亚洲的生态安全,为此西藏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日本的多种生物保护的法律与国家战略

  为了保护宝贵的生态体系,法律建设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中国保护多种生物保护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但是有些地区的条例实施是有法律之上的效果的。

  在这里我把日本的多种生物保护制度的概要介绍一下。

  2008年「多种生物保护的基本法」成立,其内容是保护多种生物以及促进可持续的利用,具体内容如前面所述是为了制定多种生物保护的国家战略、进行年度报告,并且制定多种生物保护的地域战略,对保全地域的多种生物资源、推进生物资源的正确利用,以及对推进防止地球温暖化政策的实施起到综合的作用。

  日本在1972年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对指定的原生态自然环境地域以及自然环境地域的保护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遵循这一法律,优美的自然环境得到了保护。

  1957年制定了「自然公园法」,指定了国立公园,并且限制公园保护区域内的人为行为,这对保护公园和增进公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双重的作用。

  对于鸟兽的保护、管理以及维持打猎的秩序,1992年制定了「鸟兽保护管理法」,这一法律的前身是1918年制定的「鸟兽保护狩猎法」,这些法律和规定对野生鸟类和哺乳类动物的获捕进行了限制,起到了保护鸟兽的作用。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防止其绝灭,1992年制定了「种子保存法」,限制稀有动植物生息区内稀有动物的捕获和植物种子的获取和转让。

  以上是有关保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除此之外还有2003年制定的「转基因生物的使用规范以及多种生物保护法」,2004年制定的「外来生物法」,用以防止外来生物对环境的影响。

  为了弥补过去对于珊瑚礁和沼泽地的破坏,促进自然环境的再生,2002年制定了「自然再生促进法」,依据法律开展地域活动、设立协议会,策定整体构架和具体方案,使自然环境得到再生。

  以上是多种生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为了持续推进多种生物的保护,2012年9月28日内阁会议以「多种生物保护基本法」为基础,做出了「多种生物国家战略」,其主要的5个内容如下:

  「保护多种生物的国家战略2012~2020,寻求与大自然共生的路线图」

  1、 让多种生物的概念渗入到社会中。

  2、 重新审视和建立人类生活地域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3、 确保森林、故乡、河川、海洋的连接。

  4、 以放眼地球的胸怀采取行动。

  5、 强化科学基础,注重政策执行。

  以上述5项基本战略为方针,制定横向的基础措施,具体措施如下:普及与实践;野生生物的保护与管理;尽可能持续的利用;国际合作;强化科学基础;防止地球温暖化的对策;综合对策。

  日中两国间保护生态环境系统的具体合作实例

  日中两国政府关系因为2012年尖阁岛(中国称钓鱼岛)「国有化」之后,具有象征性的首脑会谈未再举行,两国关系面临着异常严峻的局面,但是,我认为应该强调日中之间存在着的共同利益。就环境问题,1994年日中两国之间缔结了首脑级别的协议「日中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目前,为了改善大气环境,城市之间合作会议以及地球气候变化的低碳环境共同研究、环境教育方面的合作等,在虽然紧张的日中关系中,这些业务级别的交流事业仍在不断推进。

  其中多种生物保护的合作也在进行,例如「中日朱鹮保护合作」和「日中候鸟保护合作」等都在进行。

  日本的朱鹮到明治初期为止生息于日本全国,由于乱捕乱捉其数量大为减少,昭和年代的开发和环境破坏使得朱鹮近于灭绝,1981年佐渡的最后5只被捕获,之后的1999年得到中国赠送的一对朱鹮,经过人工繁殖获得成功,现在朱鹮已经有200多只,随着数量的增加,2008年一部分朱鹮被野生放养,朱鹮再次回到了佐渡,2003年日本本土的最后1只朱鹮死去,现在日本的朱鹮全部都是中国朱鹮的后代,如果没有日中两国的相关协定,日本的朱鹮就已经灭绝了。

  像这样的多种生物保护的合作在日中两国之间是有成果的,西藏的生物保护是影响亚洲生态环境的大问题,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如果有必要的话,是可以向日本政府提出来的。

  (近藤昭一,日本众议院议员,原环境省副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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