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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荟萃 > 2014年 > 第四届西藏发展论坛 > 议题二 西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女性政治法律地位变迁

时间:2014-08-08 | 来源: | 作者: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女性政治法律地位变迁

  (中国)孙伶伶

  女性政治法律地位的高低、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是社会文明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西藏和平解放特别是民主改革后,建立起一整套促进男女平等和保护女性权益的政策法律体系,女性的政治法律地位、政治参与状况和权利保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侧面展现出西藏社会的发展变迁和进步。

  一、西藏女性政治法律地位之今昔对比

  西藏和平解放之前,实行官家、贵族和上层僧侣三大领主联合专政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农牧出身的女性没有人身自由、命如草芥,即使贵族家庭出身的女性,政治上也没有参政议政权,经济上没有支配权,婚姻上没有自主权,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基本上处于文盲状态。

  经过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西藏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女性命运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尤其是农奴成为了拥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西藏各族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享有同我国其他地区、其他民族女性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政治权利,女性享有参与民主选举、社会管理等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两性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文化素质整体上明显提高;平等的劳动权利,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及特殊劳动保护权;平等的人身权利,女性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监护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平等的财产权利,女性在财产分配、划分责任田、草场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女性有结婚和离婚自由权、生育选择权、财产支配权和继承权,在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

  二、西藏女性的权益地位受法律保障

  西藏各族女性的政治地位和权益,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这既包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也包括西藏自治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本地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一)保障女性地位和权益的法律体系

  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实现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女性特殊权益,《宪法》明确了女性的政治法律地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女性的政治法律地位和权益,国家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均规定了保障女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权益的内容。

  (二)针对少数民族女性的特殊政策

  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所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对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实行特殊政策、培养高素质的女性干部和女性人才,是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采取一系列特殊倾斜政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1998年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偏低、人才短缺的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工作,采取多种渠道和有效形式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建议民族院校、各级党校、妇女院校优先吸收、培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选拔中,采用一定的倾斜措施。在少数民族地区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时,在条件上对女性放宽年限;对具备同等条件的男女干部,优先提拔女干部;在公开选拔干部时,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性。此外,针对少数民族女性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国家还实施了高考加分、创业免息贷款等特殊优惠政策。通过多年努力,少数民族女性已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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